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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76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零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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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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