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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洪遠亮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LIMITSt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原   告 LIMIT(NO.2)Limited(限制二號公司) Str 法定代理人 甲○○○ ○○○○ Str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法人」或具備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未經由原告簽名蓋章,又雖由訴訟代理人蓋章,惟未附委任狀及複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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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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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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