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原 告 LIMIT(NO.2)Limited(限制二號公司) Str 法定代理人 甲○○○ ○○○○ Str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法人」或具備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未經由原告簽名蓋章,又雖由訴訟代理人蓋章,惟未附委任狀及複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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