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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3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拾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本院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10906號)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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