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相 對 人即
- 債權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甲○○為保全其債權,曾提供擔保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假扣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准許,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裁全字第1896號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本院95年執全助第434號卷核對無誤。債權人既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依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僅能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