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新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