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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78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785號

聲請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伊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限期命起訴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以兩造合資設立之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迪廣公司)虧損嚴重已達新台幣(下同)64,690,000元,造成其受有分擔虧損額達38,814,000元(聲請人、相對人出資比例為6:4)為由,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7866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12,940,000元後,得對於聲請人於上列損害金額之財產範圍內為假扣押,經相對人供擔保後並予以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假扣押卷宗(含95年度執全字第262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14至20頁)。而相對人業已於9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分擔虧損訴訟(即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6號分擔虧損事件),並經本院調閱上列卷宗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21至32頁)。足證,相對人(即債權人)已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即分擔虧損請求權),故聲請人再行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78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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