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近台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