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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大德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大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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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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