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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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