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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給付退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原告
乙○○
被告
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會川
被告
丙○○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馮會川為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告百福能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6年4月9日由甲○○變更為馮會川,有百福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馮會川為被告百福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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