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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原告
    林金英即致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林金英即致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致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金英為致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致勝投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金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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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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