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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0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05號

聲請人
杜康生(即奧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杜康生為奧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奧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奧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股東臨時會選任杜康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杜康生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杜康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負債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表同意書、所得稅結算暨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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