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8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80號

聲請人
周學鏞即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次按,依公司法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聲請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未據附具上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條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