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周學鏞即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企業家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次按,依公司法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聲請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未據附具上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條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