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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6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66號

聲請人
甲○○即開翔重機股
相對人
開翔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17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相對人開翔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開翔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開翔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聲報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94年度司字第857號聲請事件卷宗可稽。又聲請人陳稱相對人開翔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聲請人提出保管清單、同意書、身分證影本、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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