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王素華即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藍明章為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藍明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藍明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文件保管人同意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明細表、本院95年3月7日及同年8月1日北院錦民賢95年度司字第126號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