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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2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20號

聲請人
王素華即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藍明章為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藍明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藍明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文件保管人同意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明細表、本院95年3月7日及同年8月1日北院錦民賢95年度司字第126號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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