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9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科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住臺北市○○區○道路49巷3號4樓)為科叡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相對人科叡有限公司(下稱科叡公司)之唯一之股東即負責人廖德金死亡,且相對人科叡公司由台北市政府於94年11月1日以府建商字第09406461400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財政部83年台財稅字第831624248 號函,公司於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稅單之收受送達人,惟相對人科叡公司迄未選任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之繳款通知書無法送達,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叡公司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應屬利害關係人,爰引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科叡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欠稅歸戶查詢、變更登記事卡、台北市政府函等影本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聲請人提出廖德金之繼承系統表,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但本件情節非屬廖德金個人財產之處理,而是廖德金為負責人之科叡有限公司清算的問題,本院認為乙○○為廖德金之大哥,而且住台北市,而廖德金為科叡有限公司唯一之股東,仍應選派乙○○為其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