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995號
- 聲請人
- 李民福即維珍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維珍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維珍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李民福。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維珍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並指定李民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