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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21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台北市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被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阡陌立體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告知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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