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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抗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純惠蔡政哲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抗字第8號

抗告人
旭利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北行汽車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95年3月13日所為之95年度北小字第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即相對人原營業場所為台北市○○○路○段71號1樓,其管轄權應為台北地方法院,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審理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相對人北行汽車商行有限公司起訴,而相對人之營業處所登記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71-1號1樓,有抗告人所提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可稽,從而,原法院裁定抗告人提起之本件訴訟,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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