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之3
- 被上訴人
- 康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4月25日由唐陳馨月變更為甲○○,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唐陳馨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