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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之3
被上訴人
康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4月25日由唐陳馨月變更為甲○○,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唐陳馨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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