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今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茂榕律師
- 被告
- 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今城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今誠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