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號
- 原告
- 天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輝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