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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陳邦豪

  • 當事人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大貴營造有限公司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大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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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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