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1號
- 原告
- 慎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欣律師
- 被告
-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95年9月14日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乙○○,嗣於本院96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變更為丙○○,此有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慎岑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台灣高等法院聲明承受訴訟(見該院96年9月13日院信民光字第0960005420號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