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84號
- 原告
- 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震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臨27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楊振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