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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2號

原告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告
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佑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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