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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安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91年6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萬元,借款期限自91年6 月28日起至98年6 月28日止,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約定當第三人甲○○受強制執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由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向聲請人擔保第三人甲○○現在及未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質權予聲請人。詎第三人甲○○未按期繳納本息清償借款,且已受強制執行,是以依據授信約定書第4 條第1 項第6 款約定及民法第89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質權設定契約書1 件、授信約定書1 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927 號執行命令1 件等文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5年10月12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 5日內,就本件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5年10月14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並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品      名    │  數    量  │  股   票   號   碼   │
├────────┼──────┼───────────┤
│亞全科技股份有限│1,250,000股 │6130-92-ND-0000000-0~│
│公司股票        │            │6130-92-ND-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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