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呂震霖
- 被告
- 台康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周志鴻
- 被告
- 人
- 被告
- 周志鴻
- 被告
- 廖桐木
- 被告
- 樓
- 被告
- 周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萬元」。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