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林玲玉
- 原告SANOF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6號原 告 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PAR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丙○○、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丁○○、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江虹儀 ┌───────────────────────────┐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 │ 500萬元。 │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依原告於本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 │ │ 25號假處分事件之聲請狀所述: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 公司於本案訴訟審判期間即3.5年間,因假處分可能遭受之 │ │ 銷售利潤損失為63,255,642元等語,及原告主張:其因專利│ │ 權受被告侵害,得依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請求損害│ │ 賠償,而其請求排除侵害之利益亦得依此計算等語,爰核定│ │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255,642元。 │ │㈢以上共計68,255,6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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