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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7號

原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優燿科技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另關於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原告應分別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分別徵收第1審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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