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2號

防止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2號

原告
薇薇雜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訴訟事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在日本真正之事務所、住所地之相關資料。

二、檢附起訴狀之日文譯本。依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7條規定,我國法院受外國法院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故本件原告既以日本人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為被告,自應檢具起訴狀之日本譯本,已確保被告應訴之權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