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2號
- 原告
- 薇薇雜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訴訟事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在日本真正之事務所、住所地之相關資料。
二、檢附起訴狀之日文譯本。依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7條規定,我國法院受外國法院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故本件原告既以日本人日商.講談社股份有限公司、乙○○○○為被告,自應檢具起訴狀之日本譯本,已確保被告應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