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
- 原告
-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律師
- 被告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Evergree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被告
- Trans Wa
- 法定代理人
- 丙○○
- Ltd. ShenZhen Branch) 南東路2028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告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