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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Evergree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Trans Wa
法定代理人
丙○○
Ltd. ShenZhen Branch)      南東路2028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告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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