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
- 原告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之前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艾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丁○○○○ ○○○.
- 法定代理人
- Yong Joo .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 被告
- 丙○○○○○○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及於98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 ○○○○○○○○○○○○ ○○○○之法定代理人「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YongJoo Shi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