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36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美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Compania
- 被告
- de Vapore
- 法定代理人
- Hector Ar
- 法定代理人
- Fernand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7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事件判決書及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