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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啟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釋明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債權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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