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9號

聲請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