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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