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6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黃桂興
- 當事人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6496號聲 請 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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