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7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753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己○○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欣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利息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