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 聲請人
-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