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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聲請人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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