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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48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4854號

聲請人
擎貿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附表: 95年度票字第44854號│├──┬────────────┬───────────┬───────────┬───────────┬──┤│編號│發 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001 │95年3月10日 │200,000元 │95年3月10日 │TH0000000 │ │├──┼────────────┼───────────┼───────────┼───────────┼──┤│002 │95年3月10日 │550,000元 │95年3月10日 │TH0000000 │ │├──┼────────────┼───────────┼───────────┼───────────┼──┤│003 │95年3月10日 │450,000元 │95年3月10日 │TH0000000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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