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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翁昭蓉林鳳珠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訴人
樹發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5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所規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95年1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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