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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翁昭蓉陶亞琴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上訴人
阿嬤時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堅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7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阿嬤時代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狀載送達地址為: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0號9樓之7號2樓(實際應為同路1段10巷9弄7號2樓),經本院查明後送達均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退回,另經本院查明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送達,亦經同一理由退回,均有郵局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參。則本件上訴人應屬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將應送達於該上訴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翁昭蓉

                  法官 陶亞琴

                  法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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