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阿嬤時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堅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7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阿嬤時代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狀載送達地址為:台北市北投區○○○路○段10號9樓之7號2樓(實際應為同路1段10巷9弄7號2樓),經本院查明後送達均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退回,另經本院查明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送達,亦經同一理由退回,均有郵局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參。則本件上訴人應屬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將應送達於該上訴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