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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欣國際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亞欣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5,941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96,44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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