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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破產管理人
王寶蒞律師
相對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7號9樓」及「法定代理人謝政助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7號9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及「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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