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63號
- 聲請人
- 豪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仁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仁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地址「台北市○○路○段97號7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路○段97號7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