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期債票及面額2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