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請人
建業企業(CHIEN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相對人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下同)64,282,924元為擔保金,並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且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書、和解筆錄、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印鑑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18號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