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2號
- 聲請人
- 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鴻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七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裁全字第354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0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5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將於95年5月25日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