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0號
- 聲請人
- 亞笛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二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該事件,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並以撤回假處分執行,並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經調閱本院95年裁全字第423號、95年執全字第182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